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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年09月19日 09:00 浏览量: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山东师大校字【2024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课程考核管理,推动课堂教学改革,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完善学业考评制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17]133号)和《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17]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进行的课程考核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监督

第三条  课程考核实行校、院(部)两级组织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学院(部)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部)应建立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责任制,负责课程的考核组织与管理工作,包括监考人员安排、考前动员、考场巡视及诚信教育等。考试周开始前,各学院(部)应完成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组织学生学习《考场规则》和有关考试纪律的规定,组织监考教师学习《监考守则》。本科教学工作分管院(部)长(以下简称分管院(部)长)应督促并落实命题、考核、监考、阅卷、保密及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等课程考核工作。

第五条  建立校、院(部)两级考风考纪监督制度。教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学院(部)各项考务工作落实情况,学院(部)负责监考、巡考等各项具体考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学生勇于向学院(部)、教务处揭露学生课程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和包庇行为,对在学生课程考核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行为予以表扬。

第三章  考核目的

第七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通过课程考核可以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与运用能力,客观公正的评定学生成绩;同时通过课程考核可以检验教学效果,反应课程目标达成度,推动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

第八条  课程考核结果是学生毕业、学位评定、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以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形式与命题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核内容和形式由任课教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具体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注明。

(一)考试是指具有量化评价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的考核,主要形式有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机试等;考查是指具有定性评价标准的考核,主要形式有调研(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设计)、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等。

(二)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通识必修课、专业课,一般以考试为主;通识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实验、实习、实践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的技能课程,根据教学要求可采用考查方式,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及方法的改革。获准立项建设的课程,应按照教学需求,在考核中引入非标准答案考核等方法。课程具体考核方式及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结合教学实际提出,经教研室或系审核,报开课学院(部)分管院(部)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考核命题应当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能够对应课程目标达成度,检验学生对课程涉及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情况,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要具有综合性、开放性、探究性和创新性。

(一)每门课程应同时命制AB 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题在题量、题型、难易程度等方面应基本一致,重复率不得超过10%;同一门课程在相邻三学年的试题,重复率应控制在30%以内。各开课学院(部)分管院(部)长负责本单位试题的审核。

(二)题量、知识点覆盖度和难易程度应适当,且能反映和区分不同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使考试成绩分布合理。

(三)闭卷考试试题应包含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等客观类题目以及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开卷考试试题应以综合分析题、应用题等开放性题目为主,且不能在学生携带的参考资料中找到完整的考题答案。

(四)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前划定考题范围,接触考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

第十一条  命题教师应当在课程考核前四周向学院(部)提交试题及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学院(部)应在课程考核前三周,完成试题的审核工作。命题教师将经审定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分别密封,并在封口处签字提交学院(部)。试题中,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类题目的答案,须做到答题标准唯一;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的答案,提供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明确列出答题要点和关键得分点,禁止使用等模糊字词。

第十二条  校、院(部)两级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教考分离。

第十三条  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学院(部)保管。课程考核的最终试题,由开课学院(部)分管院(部)长随机抽取,不得由其他人员抽取,不得指定。

第十四条  试卷格式应统一、规范。试卷印刷由开课学院(部)组织,在具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制,并与该单位签订试卷印制质量、安全保密协议。试卷应在考核前一周完成分卷、密封等工作。试卷的印刷、转送、交接、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  考务安排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期末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考查形式课程考试可以提前一至两周进行。课程考核工作安排具体要求包括:

(一)在学校规定的考核时段内,各学院(部)在教务系统中安排课程考核的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闭卷考试课程需提前考试的,经本单位分管院(部)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课程考核时间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安排,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确因考试课程冲突安排不开,可以申请上午或晚上临时增加。

(三)任课教师应全程参加所授课程的考核,并担任主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为学校在职教师。

(四)安排考场时,考试座次必须间隔距离,单人单桌。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得小于230

(五)课程考核安排完成后,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变动考核时间、地点;未经学院(部)批准,不得擅自变动监考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的,应提前三天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部)分管院(部)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考场纪律:

(一)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凭身份证和学生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二)进入考场后,应检查课桌内外及附近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张、书本等物品,务必在开考前及时清理。

(三)不准携带任何纸张、笔记、书籍及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手机和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不准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四)考场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不准以任何理由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物品;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不准冒名代替考试或交换试卷。

(五)拿到试卷后应按要求先填写学号、姓名、班级等信息,待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卷。

(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要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守则:

(一)对学生既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又要耐心热情。

(二)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要挂牌上岗,不得随意找人顶替。

(三)领送、分发试卷必须严格遵守交接手续,应认真核对考试科目、试卷份数、密封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四)考前15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考场,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检查有关身份证件。

(五)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接听手机等),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六)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当众宣布考试剩余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

(七)若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将具体情节详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现场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和签字。

(八)收卷后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将收卷情况填入考场记录表,与有关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手机或者其他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山东师大校字[2017]136号)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期间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判定为教学事故:

(一)监考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擅自更换考场或监考人。

(二)监考时看书报、睡觉、接听手机,影响考场秩序。

(三)试题严重出错或错发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四)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五)任课教师有意泄露考试内容。

(六)丢失试卷。

(七)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八)姑息纵容学生作弊行为。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已选课程的考核,考核结果如实记入学生成绩记录,选课后不参加考核的课程视为缺考或旷考。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成绩不予承认和记载。

(一)考核成绩60分(合格)及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足60分(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二)采用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课程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不合格)的,课程绩点为0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实习实训、军事技能、毕业论文等实践类课程原则上按五级制评定成绩。五级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合格—60分,不合格—0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评定采用平时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相结合的三段式结构计分法。课程的具体考核形式和成绩构成比例,应由任课教师在每学期第一次授课时告知修读该课程的学生。期末考试成绩比例一般不低于70%,实行课堂教学改革课程的成绩比例按相关文件执行。

(一)期末考核成绩低于50分者,该门课程考核总成绩按期末考核成绩记入。

(二)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结合课程性质、教学内容、课程目标等方面的需要,设计过程性考核评价方式,如:课前预习、课上表现、课后作业、随堂测验、调研报告、文献综述、主题论文、能力展示、期中考核、实验报告等,丰富考核手段,提高考核质量。同时过程性考核应制定明确的赋分标准,具有足够的区分度。

(三)任课教师须将平时考核成绩记载在“平时考核成绩记分册”上,记分册可使用教务处提供的模板,也可自行设计制作。平时考核成绩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向学生公示。

第二十五条  同一门课程存在多个平行教学班的,由开课单位协调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共同研究制定统一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保障考核评价的公平。

第二十六条  课程成绩应呈合理的分布与区分度,体现严格的学业要求,考察出学生学习效果的差异。20 人(含)以上的教学班优秀率(90 分及以上)不应超过30%20 人以下的教学班,应参照上述优秀率要求,依据课程的实际情况合理控制优秀率,但不应超过40%(低于10 人的情况除外)。

第八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试卷应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做到客观、公正。

(一)阅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要准确、工整,如有更改,阅卷人需在改动处签字。

(二)试卷评阅采用加分法或减分法(每套试卷应使用统一的计分方法),在每大题前面标明该大题所得的分数,各大题得分总和为试卷总成绩,写在卷首总分处。论文形式的考核成绩写在论文的首页处。阅卷人要认真复核,避免出现错判、漏判等现象。

(三)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组织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其他课程各学院应尽量组织任课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

(四)鼓励有条件的学院(部)积极进行考试信息化管理改革,使用学校提供的考试管理平台进行期末考核。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两周内登陆教务系统完成学生成绩录入(包括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生成成绩登记表,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命题合理性评价记录表和山东师范大学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交开课部门与试卷一起装订存档。成绩经任课教师录入提交后,未经履行撤销、更正程序,任何人无权更改。无故不参加期末考核者,任课教师须录入缺考或旷考。

(一)任课教师录入提交成绩前应认真核对,提交后,若发现成绩录入有误,须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填写《山东师范大学成绩更正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研室主任、分管院(部)长及教务处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统一进行更正。

(二)成绩发布后,学生如对本人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须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填写《山东师范大学成绩复核申请表》提出复核申请,经批准后,由开课单位分管院(部)长指定含专业负责人在内的两位教师审核试卷,确有问题的给予更正。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学生考试试卷。

(三)发生成绩撤销和更正的情况时,主责单位应向有关学生做出必要的解释,并对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确因特殊情况且符合缓考条件未按时申请缓考者,事先经学生所在学院(部)报备同意,事后必须补办缓考手续。下学期开学初教务处统一组织缓考课程考试。凡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履行缓考手续或事先申请未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成绩均按缺考或旷考计入。

第三十条  课程考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合格)的,允许免费重修(重考)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修要交纳相关费用:

(一)考试违纪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考试缺考或旷考者。

(四)课程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者。

(五)第二次及以上重修者。

第三十二条  重修成绩按课程考核最高成绩记载,在成绩单予以标注。缺考、旷考、违纪、作弊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并在成绩单予以标注。

第三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并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修:

(一)学生在开课前向所在学院(部)书面提出免修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准予免修,按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

(二)免修课程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通识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允许免修(符合第三十四条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者,允许大学体育课程免修。

(一)因身体原因或因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教务处批准,允许大学体育免修。成绩标注“免修”对应分数为60分。

(二)参军复员学生可申请体育免修,成绩认定为良好。

第三十五条  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即免听课程。学生可以选择部分免听或全部免听。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允许免修的课程不能免听。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九章  考核资料存档

第三十七条  开课学院(部)负责建立课程考核档案,包括在课程考核过程中所生成的表格、试卷、实习、实验报告、论文和作品等。档案应以教学班为单位,保存至学生毕业后满两年,论文摘要需永久保存。鼓励有条件的学院(部)以电子文档形式长期保存,学校将逐步推行考试信息化改革。

第三十八条  以试卷方式考核的课程,存档材料要使用统一的封面(教务处提供)并装订成册。平行班课程装订为多册的,共性内容材料装订入首册内。每册内容依次包括:

(一)  成绩登记表(成绩录入后在教务系统中打印)。

(二)  山东师范大学命题合理性评价记录表。

(三)山东师范大学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

(四)平时考核成绩记分册。

(五)试题样卷(AB 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AB 卷)。

(六)考场记录表。

(七)学生试卷(按照“成绩登记表”的顺序存档)。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山东师大校字【2017174号)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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