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校字〔2019〕63 号
第一条 为鼓励本科生到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交流学习,规范课程学分认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到合作单位交流学习,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交流学习期间,学生须交纳注册学费,保留我校学籍。
第三条 学生交流学习应选择与我校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就读,根据双方学校的培养方案制定交流培养计划,经所在学院(部)和教务处认可后,方可办理交流学习手续。
第四条 学分认定基本原则
1.合作单位办学质量高,所学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2.合作单位课程符合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3.在内地合作单位获得的学分按照1:1转换认定为我校学分,在国(境)外合作单位获得的学分原则上按照1:1.5转换认定,与我校学分体系或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的,参照第八条标准另行商定。
4.每学期转换认定的学分不得超过我校本专业建议修读的学分。
5.在合作单位取得的语言成绩学分不予转换认定。
6.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
7.学校不再收取转换认定学分的学分学费。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审核国(境)外合作单位交流学习学生的资格、所学专业及成绩单;学院(部)负责审核内地合作单位交流学习学生的资格、所学专业及成绩单。
2.学院(部)受理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审核所修课程与所学专业是否一致,提出拟转换学分的认定建议。
3.教务处负责学分认定的审核、备案。
第六条 学校承认学生按照交流培养计划在合作单位取得的课程学分。对如期完成培养计划的学生,其交流期间获得的课程学分经学校认定后,由教务处按学期将总学分计入学生成绩单,课程性质为“交流”,成绩为“通过”。
第七条 如果学生未按确定的交流培养计划修读课程,或未完成培养计划确定的课程,或中途退出交流项目,学生返校后,由所在学院(部)对其已修读的课程进行审核,符合交流培养计划要求的予以学分转换认定。
第八条 如果学生在合作单位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成绩单只有学时没有学分,或学分值与我校学分值存在较大差异,学分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
第九条 学分认定流程
1.学生填写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连同合作单位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和翻译件各一式2份,交所在学院(部)。
2.以学院(部)为单位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学生国(境)外合作单位交流学习资格、所学专业及成绩单,在审核后的成绩单复印件、翻译件(一式2份)上加盖公章。
3.学院(部)审核学生在合作单位所修课程和所学专业,提出建议认定学分,在审核后的成绩单复印件、翻译件(一式2份)上加盖公章。
4.学院(部)统一将签字盖章的学分认定申请表、加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学院(部)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翻译件(一式1份)送交教务处。
5.教务处网上公示后,按学期将获得学分录入到综合教务系统中。
第十条 学分认定申请时间
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学期开学4周内提出申请,对上一学期的课程学分进行转换认定;毕业学期在外交流学习者,须在学校毕业审核之前完成学分认定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成绩排名按在我校实际修读的课程计算,在合作单位修读的课程不参与计算。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评优、评先排名,交流成绩是否参与计算由主办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时,在合作单位修读的课程不参与计算。
第十四条 毕业资格审核时,交流学分计入总学分进行审核,有交流学习经历的学生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由所属学院(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成绩归档合作单位成绩单原件与我校学生成绩单合并放入学生档案,合作单位成绩单复印件与我校学生成绩单合并存学校档案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
2019年4月24日